(2016)赣040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张利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张利英,王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2号金贸大夏1-2楼。被执行人张利英,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王庆坤,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申请张利英、王庆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利英、王庆坤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案款2245165.56元,承担执行费24851.66元。王庆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祖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