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海莹与郭天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莹,郭天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海莹,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郭天罡,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谭海莹申请郭天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天罡应支付申请人谭海莹案款385328.5元,承担执行费5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天罡从2017年7月-8月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从2017年9月起每月扣除2500元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挨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