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祀荣,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胶人社监理字(2015)第039-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胶人社监理字(2015)第039-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