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20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XXXX7045W。法定代表人:何国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迪,女,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公共能耗费155.93元、物业管理费3249.35元及滞纳金1713.66元(暂计至2017年1月9日,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止,请求继续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每日按3‰计付滞纳金给原告,以本金为限);上述款项合共511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金棕榈湾”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从收楼之日起按物业建筑面积计付管理费,每月10号前交纳该月物业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收费标准:高层住宅1.3元/月.平方米,逾期缴纳按日3‰支付滞纳金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金棕榈湾”XX、XX号住宅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拖欠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催缴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并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另查明,涉讼房产金棕榈湾XX、XX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分别为105.23平方米、87.04平方米,合共192.27平方米,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刘迪。被告刘迪于2011年5月20日签署202房《金棕榈湾入住承诺书》和《金棕榈湾楼宇验收交接书》。本院认为:被告为涉讼房屋权利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期限、违约责任条款支付各项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公共能耗费155.93元、物业管理费3249.35元,被告负有支付义务但未举证证明已清偿,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支付暂计至2017年1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13.66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3‰支付,以本金为限,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公共能耗费155.93元、物业管理费3249.35元,合共3405.28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刘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计至2017年1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13.66元及以上述第一项欠款为本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3‰计付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项应付的违约金总额以3405.28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伟芬审 判 员 李昭迎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