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裴某某申请执行汝州市王寨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汝州市王寨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194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朱洼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42********。被执行人:汝州市王寨乡。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会主任。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申请执行汝州市王寨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而申请人阻止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