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庆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庆璋,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庆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唐庆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XX**的小型汽车沿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唐庆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0.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庆璋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庆璋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被告人唐庆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暂缴人民币10000元以执行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庆璋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庆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暂收款项人民币10000元中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香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宇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