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志强杨维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金,王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维金,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志强(曾用名王飞阳),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崔雪芬、检察官助理向其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商议到重庆市巫溪县大河乡沈家街道对面的山上盗窃电缆线。同月23日,杨维金、王志强驾车携带作案工具到达大河乡,随后二人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所有的大河乡红火村至鹅蛋村的1700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二人开车将所盗电缆线剥皮。同月25日,二人将剥皮后的电缆线(含铜芯、外壳)卖到李某1废品收购店,销赃获利13920元,二人各平分得6960元。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所盗电缆线的价值为13396元。另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1处依法扣押上述被盗的电缆线(剥皮后含铜芯、外壳),在李某2(杨维金之妻)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管剪1把,在王某(王志强之妻)处扣押作案工具脚爬子2只、弯刀1把、保险带1根。李某2、王某分别代杨维金、张志强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960元,共计退赃13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现场测量照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废品收购记录单、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某1、谭某、李某2、罗某、代某1、代某2的证言,被害单位人员冉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关于对通讯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维金、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共同盗窃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的财物价值13396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杨维金、王志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杨维金、王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已退缴犯罪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维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王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盗电缆线(剥皮后含铜芯、外壳)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管剪1把、脚爬子2只、弯刀1把、保险带1根予以没收;对二被告人杨维金、张志强退缴至公安机关的犯罪所得赃款1392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福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