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邓勇、孟宇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孟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孟宇航,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孟宇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邓勇办理贵A×××××吉利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将车辆号牌贵A×××××归还邓勇。同时将车辆2014年4月24日之后的全部违章记录处理完毕,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勇以被执行人孟宇航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瑞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