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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洪军、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四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与被执行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1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亚军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欠款87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四街113号土地一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35辆,查封机器设备2套,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洪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洪军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87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王洪军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174号仲裁裁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