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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202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西峪村。法定代表人原小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5022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开发区洞庭二街26号土地一块,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022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339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