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赵光祥与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祥,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780号原告:赵光祥,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河西组。法定代表人:马洪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洪久,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晓清,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祥与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赵光祥负担。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明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