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与谢峰张进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张进全,谢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891号原告: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269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73J00Q。法定代表人:白玛雍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尼西泽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波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进全,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华,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峰,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全、谢峰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5120,由原告重庆杰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蜜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