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刘宝俊、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刘宝俊,姜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88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5308517C。负责人:朱文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告:姜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刘宝俊、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俊、姜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96644.42元,欠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息)53219.61元(欠息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3596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理中,原告调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86059.88元,欠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息)53219.61元(欠息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调整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刘宝俊作为借款人,被告姜艳作为借款人配偶填写《招商银行零售贷款申请表》向贵行申请贷款。7月30日,被告刘宝俊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30万元可循环授信额度,同时,被告姜艳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为被告刘宝俊上述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后被告刘宝俊签署了《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在上述授信协议内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5年2月15日、3月24日、7月15日、7月16日,被告刘宝俊通过周转易陆续使用了贷款5.8万元、4.2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现该笔贷款已到期,被告刘宝俊未足额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96644.42元,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欠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息)53219.61元。起诉后,被告刘宝俊又于2017年6月20日归还了13940.12元。被告刘宝俊、姜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两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30万元。2014年7月30日,原告(授信人)与被告刘宝俊、姜艳(授信申请人)签订编号为8140804776002《个人授信协议》1份,约定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3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授信申请人未按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全数负担。2014年7月30日,被告姜艳作为共同债务人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刘宝俊在上述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后,被告刘宝俊的账户开通周转易功能。2015年2月15日,被告刘宝俊使用周转易功能定向分别支付10000元、8000元、40000元,合计58000元。之后,被告刘宝俊于2015年4月10日归还利息956.36元,于2015年5月10日归还利息541.33元,于2015年6月10日归还利息559.38元,于2015年7月10日归还利息541.33元,于2015年8月10日归还利息559.38元,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利息559.38元,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利息541.33元,于2015年11月11日归还利息559.38元,于2015年12月12日归还利息541.33元,于2016年1月10日归还利息559.38元,于2016年2月19日归还利息559.38元,于2016年3月21日归还本金3355.58元、利息108.27元。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打印的《贷款基本信息》显示:额度编号为8150216720009,客户姓名为刘宝俊,贷款金额为58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生效日为2015年2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1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利率浮动比例为100%,罚息利率浮动比例为50%;打印的《贷款附属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刘宝俊结欠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4644.42元、罚息10837.8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刘宝俊使用周转易功能定向分别支付42000元。之后,被告刘宝俊于2015年5月10日归还利息574.23元,于2015年6月10日归还利息386.98元,于2015年7月10日归还利息374.50元,于2015年8月10日归还利息386.98元,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利息386.98元,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利息374.50元,于2015年11月11日归还利息386.98元,于2015年12月12日归还利息374.50元,于2016年1月10日归还利息386.98元。之后,被告刘宝俊未再还款。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打印的《贷款基本信息》显示:额度编号为8150325697003,客户姓名为刘宝俊,贷款金额为42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生效日为2015年3月25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35%,利率浮动比例为100%,罚息利率浮动比例为50%;打印的《贷款附属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刘宝俊结欠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936.25元、罚息7302.75元、复利172.81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刘宝俊使用周转易功能定向分别支付10万元。之后,被告刘宝俊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利息1508.89元,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利息808.33元,于2015年11月11日归还利息835.28元,于2015年12月12日归还利息808.33元,于2016年1月10日归还利息835.28元。之后,被告刘宝俊未再还款。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打印的《贷款基本信息》显示:额度编号为8150716850021,客户姓名为刘宝俊,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生效日为2015年7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1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85%,利率浮动比例为100%,罚息利率浮动比例为50%;打印的《贷款附属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刘宝俊结欠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065.56元、罚息11195.42元、复利729.29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刘宝俊使用周转易功能定向分别支付10万元。之后,被告刘宝俊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利息1481.94元,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利息808.33元,于2015年11月11日归还利息835.28元,于2015年12月12日归还利息808.33元,于2016年1月10日归还利息835.28元。之后,被告刘宝俊未再还款。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打印的《贷款基本信息》显示:额度编号为8150717070007,客户姓名为刘宝俊,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生效日为2015年7月17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1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85%,利率浮动比例为100%,罚息利率浮动比例为50%;打印的《贷款附属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刘宝俊结欠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092.5元、罚息11155元、复利732.23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委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约定律师费13596元。之后,被告刘宝俊于2017年6月20日又归还了13940.12元,抵扣了借款58000元项下的本金。审理中,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陈述:原、被告签订了《周转易协议》,但目前没找到。但本案所涉四笔贷款均是按周转易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的。四笔贷款的期限均为12个月,执行利率均为基准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在贷款发放后按月足额还款,由贷款基本信息佐证。第1项诉讼请求中2017年4月19日以后的欠息,是指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故58000元项下的借款按照年利率11.2%计收罚息,42000元项下的借款按照年利率10.7%计收罚息,2笔10万元项下的借款均按照年利率9.7%计收罚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授信协议、欠款明细、聘请律师合同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与被告刘宝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被告姜艳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宝俊使用周转易功能定向支付后,未能及时还款,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根据约定向被告刘宝俊发放周转易贷款,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方式、贷款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作出书面约定,但被告刘宝俊在贷款发放后基本按月在结息日即每月10日归还利息,与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提供的《贷款基本信息》显示的情况相印证,故本院采信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的陈述,认定涉案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本信息记载的利率,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基本信息亦对贷款期限作了约定为12个月。现贷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刘宝俊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要求被告刘宝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要求被告刘宝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个人授信协议》为依据,且数额低于相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艳向原告招商银行常熟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刘宝俊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姜艳对刘宝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宝俊、姜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5年2月15日发放的58000元贷款项下本金人民币44059.88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人民币12542.22元,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罚息按11.2%计算)。二、被告刘宝俊、姜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5年3月24日发放的42000元贷款项下本金人民币42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人民币8411.81元,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罚息按10.7%计算)。三、被告刘宝俊、姜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5年7月15日发放的10万元贷款项下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人民币16990.27元,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罚息按9.7%计算)。四、被告刘宝俊、姜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5年7月16日发放的10万元贷款项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人民币16979.73元,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罚息按9.7%计算)。二、被告刘宝俊、姜艳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刘宝俊、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44元,由被告刘宝俊、姜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梦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