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与被告马广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马广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88号原告:孙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日,住本区。被告:马广平,男,回族,生于1968年9月3日,住本区。原告孙文与被告马广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