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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与被告马广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马广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88号原告:孙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日,住本区。被告:马广平,男,回族,生于1968年9月3日,住本区。原告孙文与被告马广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