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扶勇、陈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勇,陈友凤,苏传梅,毛祥国,胡绍毅,龚霞,柏洁,吕祥,付国华,许金敏,吴朋峻,秦井粉,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422号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尤昌文,系该行董事长。被告:扶勇,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陈友凤,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苏传梅,女,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毛祥国,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胡绍毅,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龚霞,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柏洁,女,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吕祥,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付国华,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许金敏,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吴朋峻,男,1981年11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秦井粉,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机场大道富瑞雅轩6号(民航大道侧)。法定代表人:汪国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扶勇、陈友凤、苏传梅、毛祥国、胡绍毅、龚霞、柏洁、吕祥、付国华、许金敏、吴朋峻、秦井粉、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扶勇、陈友凤、苏传梅、毛祥国、胡绍毅、龚霞、柏洁、吕祥、付国华、许金敏、吴朋峻、秦井粉、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6元,减半收取6418元,由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成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