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宏伟、王福存等与王昌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王福存,王昌辉,毕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宏伟,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王福存,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昌辉,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毕振娟,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王福存与被告王昌辉、毕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王福存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王福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伟、王福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