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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宏伟、王福存等与王昌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王福存,王昌辉,毕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宏伟,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王福存,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昌辉,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毕振娟,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王福存与被告王昌辉、毕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王福存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王福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伟、王福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