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解艳生与徐蓉、谯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艳生,徐蓉,谯仕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724号原告解艳生,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清、张艳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蓉,女,1964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谯仕建,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艳生与被告徐蓉、谯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艳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艳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解艳生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