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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解艳生与徐蓉、谯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艳生,徐蓉,谯仕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724号原告解艳生,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清、张艳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蓉,女,1964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谯仕建,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艳生与被告徐蓉、谯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艳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艳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解艳生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