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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2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经营者:王瑜,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嘉俊,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上诉人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畅春松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