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葛修龙、孙明翠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葛修龙,孙明翠,葛超,贡忠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8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号。负责人:周广峰,该分行行长。被告:葛修龙,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孙明翠,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葛超,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贡忠良,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宿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被告葛修龙、孙明翠、葛超、贡忠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