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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宝成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成,毕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执行人:毕璐璐,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冯宝成申请执行毕璐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行证字第003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宝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毕璐璐按照判决给付金额20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毕璐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毕璐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宝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毕璐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申请执行的案款2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确认,被执行人毕璐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宝成发现被执行人毕璐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