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东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317号罪犯李东升,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200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菏开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东升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李东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李东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升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书 记 员 徐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