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志亮、王宙、王宇、吴小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亮,王宙,王宇,吴小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212号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沁源县沁河镇商业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职务: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佼,该联社风险资产部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志亮,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宙,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沁源县粮食局正式员工。被告:王宇,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系沁源县郭道镇伏贵村人。被告:吴小六,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系沁源县沁河镇河西村人。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志亮、王宙、王宇、吴小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紫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