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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海峰超市、芜湖市飞云百货商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海峰超市,芜湖市飞云百货商店,李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1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峰超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王拐集镇。经营者:徐海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飞云百货商店,住所地芜湖市官陡街道新庄社区。被执行人李明龙,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弋江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飞云百货商店、被执行人李明龙银行存款357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