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592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郑伟,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