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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592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郑伟,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