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建奎与杨明江、曹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奎,杨明江,曹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92号原告:刘建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杨明江,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曹丽娟,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建奎与被告杨明江、曹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刘建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奎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刘建奎负担。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