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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建奎与杨明江、曹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奎,杨明江,曹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92号原告:刘建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杨明江,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曹丽娟,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建奎与被告杨明江、曹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刘建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奎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刘建奎负担。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