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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丙中诉河南省登封市嵩阳恒安煤业有限公司、陈现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84号原告原告王丙中,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被告河南省登封市嵩阳恒安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现奇,男,汉族,现年52岁,住河南省新密市。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被告欠原告的押金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未查到被告“河南省登封市嵩阳恒安煤业有限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不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现奇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其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丙中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伟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