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樊军与马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马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48号原告:樊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忠平,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樊军与被告马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樊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军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