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宁与广州市田畴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7)粤0103执1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广州市田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田畴服饰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站前一街26、28号地下一层F020铺。法定代表人杨文江。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田畴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5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田畴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293.03元、支付工资差额20661.03元、返还生育补贴等37337.8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宁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广州市田畴服饰有限公司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3执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家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