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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陈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26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弟,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陈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69元,减半收取计5284.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