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启发、于洪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发,于洪青,陈瑞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发,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于洪青,男,1966年9月20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瑞叶,女,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梁启发与被执行人于洪青、陈瑞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5835.16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