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鲜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25号原告:鲜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西充县太平镇。被告:贾某,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鲜某负担。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