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修立华与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立华,徐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修立华,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天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徐晓坤,男。本院在执行修立华与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晓坤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晓坤的银行账户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徐晓坤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