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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修立华与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立华,徐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修立华,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天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徐晓坤,男。本院在执行修立华与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晓坤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晓坤的银行账户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徐晓坤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