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278号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45120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7号6幢B区310室。法定代表人:MACKEYPETERJOH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76425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张景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装修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红崛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