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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茂杰与林安详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茂杰,冉茂常,林安祥,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姚茂杰,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冉茂常,男,土家族,1967年8月25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林安祥,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渝北区。被执行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广场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0346-9。法定代表人:林安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茂杰与被执行人林安详,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冉孟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庭,后经本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本案全部借款本息,同时案外人林云鹏、杨兰英以其名下房产对本案借款作担保;后经本院释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51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撤回本案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康审判员 陈 臣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远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