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晓闯与河南阿米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闯,河南阿米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051号原告:吕晓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阿米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8楼C8008号。法定代表人李傲,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7号24-26号楼裙房1-2层附44。法定代表人杨亚杰,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八楼081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芳,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雨,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闯被告河南阿米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晓闯承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