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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张红霞、张铁峰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04执52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贾志财。张红霞,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张铁峰,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红霞、张铁峰公证债权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呼蒙正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的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张红霞、张铁峰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申请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52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冯政审判员杨林茂审判员冯根群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国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