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亚頔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頔,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亚頔,男。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311182-7。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世彬,男。本院在执行刘亚頔申请执行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并进行了相应的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