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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锁新国与郭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新国,郭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锁新国,男,汉族,1988年3月7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郭留峰,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锁新国申请执行郭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