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歆海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479号罪犯苏歆海,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歆海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苏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歆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3次;2015年10月,2016年6月、9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歆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歆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群审判员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