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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鲁涛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鲁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15号罪犯胡鲁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鲁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胡鲁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8月8日23时20分许,胡鲁涛驾驶豫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郑州市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右转弯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该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某与乘车人张某某死亡。胡鲁涛打电话并现场等候。经认定,胡鲁涛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肇事车主分别给二被害人家属2万元赔偿款(民事另行起诉)。罪犯胡鲁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鲁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鲁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