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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258号原告: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住所地安达市。经营者:谭立琦,男,住安达市。被告:王健,男,住哈尔滨市。原告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联系不上被告王健,原告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原告安达市恒源副食品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