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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法定代表人王真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洪中,系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龙苍沟镇快乐村。法定代表人彭仲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执行款653200.00元,案件诉讼费5666.00元,申请执行费898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荥经县安监局有补偿款。并依法作出(2017)川1822执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荥经县荥祥业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荥经县安监局的煤厂补偿款667855.00元,待补偿款到位后由荥经县人民法院提取。并对被执行人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车辆、住房等进行查询,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云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