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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柯婷婷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婷婷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32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婷婷,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婷婷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婷婷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伙同“东某”(另案处理)采取为孕妇抽取血样并转交他人检测的方式以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牟利。2017年2月16日、20日、23日,被告人柯婷婷先后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泉安中路427号莲屿卫生所内,由卫生所的人员为孕妇李某、黄某、林某1抽取血样,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将血样寄至香港由其他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柯婷婷带孕妇蔡某到上述卫生所欲抽取血样时被抓获,警方现场扣押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条、5ML医用针管2个及被告人柯婷婷自带的医用试管2个及用于联系上述事宜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认为被告人柯婷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柯婷婷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伙同“东某”(另案处理)采取为孕妇抽取血样并转交他人检测的方式以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牟利。2017年2月16日、20日、23日,被告人柯婷婷先后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泉安中路427号莲屿卫生所内,由卫生所的人员为孕妇李某、黄某、林某1抽取血样,并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后将血样寄至香港由其他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柯婷婷带孕妇蔡某到上述卫生所欲抽取血样时被抓获,警方现场扣押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条、5ML医用针管2个及被告人柯婷婷自带的医用试管2个及用于联系上述事宜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柯婷婷退缴上述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洪某通过朋友认识一可将其血液送去香港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女子,双方经商议价格后,于2月16日到晋江市柯婷婷见面,柯婷婷遂带李某到莲屿第六卫生站抽血,并向其等收取人民币5000元。2月18日,柯婷婷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一张血清筛选报告,告知其腹中胎儿性别为男性。2.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2017年2月19日下午,其通过朋友认识一自称可将其血液送去香港作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双方经商议价格后,于2月20日到晋江市柯婷婷见面,柯婷婷遂带其到一卫生站抽血,并向其收取人民币5000元。2月22日,柯婷婷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一张血清筛选报告,告知其腹中胎儿性别为男性。3.证人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一可将其血液送去香港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女子,双方经商议价格后,于2月23日到晋江市柯婷婷见面,柯婷婷遂带其到莲屿第六卫生站抽血,并向其收取人民币5000元。2月25日,柯婷婷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一张血清筛选报告,告知其腹中胎儿性别为女性。4.证人王某、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其等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朋友认识一可将其血液送去香港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女子,双方经商议价格后,于3月1日到晋江市柯婷婷见面,柯婷婷遂带蔡某要去抽血,但尚未抽血便被公安机关查获。5.证人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2017年3月1日14时许,柯婷婷带一对夫妻到其就职的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卫生服务站让其帮其中的女子抽血,其刚欲抽血,公安机关就到服务站将柯婷婷抓获。6.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2017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2017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柯婷婷先后带两名女子到其任职的莲屿第六卫生服务站让其抽血后付费并带着血样离开。3月1日其经家人电话通知称柯婷婷带人到服务站抽血作胎儿性别鉴定时被抓获,其才知道可停停停抽血是为了做胎儿性别鉴定。7.接受证据清单、B超单、血清筛选报告、证明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综合证实被告人柯婷婷与黄某、李某、林某1、蔡某的微信聊天情况及血清筛选报告意见,以及柯婷婷未获取医师资格、护士资格等情况。8.身份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户籍情况。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及照片,证实本案扣押相关财物的情况。10.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11.被告人柯婷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辨认地点照片,综合证实2016年8月份,其朋友“东某”称在可在香港通过邮寄血样做胎儿性别鉴定,并和其约定分成,其遂于2017年2月14日开始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后其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2月20日、2月22日左右,先后带孕妇李某、黄某、林某1到莲屿卫生所抽血,并将血样邮寄到“东某”提供的在香港的“庄小姐”处进行鉴定。“东某”先后于2月18日、2月22日、2月25日将鉴定结论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其则分别转发给上述孕妇,鉴定结果分别为男性、男性、女性。3月1日,其再次带孕妇蔡某欲抽血时被警方抓获,警方现场扣押其自带的医用试管2个及用于联系上述事宜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期间,其共违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婷婷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婷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婷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医用试管二个、手机一部(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钊珑审 判 员  张 园人民陪审员  郑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许丽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