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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2行初32号原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50236155。法定代表人崔广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珑,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小村,男,1976年1月10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少华审 判 员  马学忠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