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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永方与王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方,王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4791号原告:吴永方,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微,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永方与被告王微、司培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永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培义的��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吴永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玫峰,被告王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方诉称,2016年11月23日,王微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吴永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吴永方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微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永方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豫A×××××小型轿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吴永方诉至法院,扣除已赔付部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8863.55元。被告王微辩称,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3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王微为原告垫付了22676.30元,该笔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300000元)及不计免赔;根据原告诉请,在提交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愿意优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应当扣除10%-20%的非医保用药费。本案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王微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吴永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吴永方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6]第201603011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微承担全部责任,吴永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永方在新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6天,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骨、颞骨多发骨折,左眼眶上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等)、牙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共支付医疗费48279.85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时随诊。2017年2月26日,吴永方在新郑市中医院支付门诊治疗费1100元。另查明,1、吴永方系农村居民。2、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事故发生后,王微为吴永方垫付医疗费22676.3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收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王微对事故的发生、车辆损坏及吴永方受伤均存在过错,王微应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吴永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永方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49379.8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虽对吴永方提交的2017年2月26日的门诊治疗费提出异议,但依据吴永方提交的住院病案及出院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出院后需不适时随诊,上述门诊费用应为吴永方诊疗所支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抗辩其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吴永方主张在新郑市中医院支持11.50元,因该费用系复印费,本院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36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8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36天,可计营养费为540元。(四)误工费:吴永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故发生前其工资为3600元/月,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吴永方系农村居民,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4941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吴永方的伤情,吴永方请求误工期限按照120天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可计误工费为11487.60元。(五)护理费:吴永方未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3857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按1人护理计算,住院36天,可计护理费为3339.36元。(六)交通费:依据吴永方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情形,本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损失共计66326.81元。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吴永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吴永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326.96元,不足部分为40999.85元。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吴永方各项损失共计40999.85元。因吴永方在本案中应获得的各项损失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足额赔偿,王微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微为吴永方垫付的医疗费22676.3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其应支付吴永方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王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永方各项损失共计43650.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王微保险金2267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吴永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王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