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与赤峰市圣特利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行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赤峰市圣特利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宪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凯,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赤峰市圣特利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段士果,经理。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与赤峰市圣特利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02行审9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瑞新审判员吴景宏审判员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郭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