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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小树林煤矿、陈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纳雍小树林煤矿,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勺窝镇。被执行人:纳雍小树林煤矿,住所地纳雍县勺窝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劳人仲案字[2016]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案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纳劳人仲案字[2016]第1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华审判员 李龙国审判员 何 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