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显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显青,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滨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6年8月2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显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显青,被害人庞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显青与黄长春共同出资600万(两人各占50%股份)设立并经营大树公馆酒店公司。并雇佣邓某、庞某等人在该酒店工作。2016年3月底,大树公馆酒店因经营不善,邓某、庞某等人工资无法支付。邓某等26人于2016年3月29日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7日作出固人社监令字(2016)第26号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李显青及大树公馆酒店三日内足额支付拖欠邓某等26名工人工资204705元。后李显青于2016年4月15日支付了除邓某、庞某两人以外其他工人工资合计120219元(邓某工资80000元,庞某工资14400元)。2016年4月26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李显青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李显青拒不配合,并且随后逃逸,固始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并于同月31日对李显青实施上网追逃,后李显青于2016年8月23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支付邓某16000元、庞某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显青采取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显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显青与黄长春共同出资600万(两人各占50%股份)设立并经营固始大叔公馆酒店。并雇佣邓某、庞某等人在该酒店工作。2016年3月底,因大叔公馆酒店没有支付邓某、庞某等人工资。邓某等26人于2016年3月29日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7日作出固人社监令字(2016)第26号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李显青及固始大树公馆酒店在三日内足额支付拖欠邓某等26名工人工资20余万元。后李显青于2016年4月15日支付了除邓某、庞某两人以外其他工人工资合计120219元(邓某工资80000元,庞某工资14400元)。2016年4月26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李显青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李显青拒不���合,并且随后逃逸,固始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并于同月31日对李显青实施网上追逃,后李显青于2016年8月23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支付邓某16000元,庞某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显青与被害人庞某、邓某达成协议,李显青支付邓某人民币5000元,邓某、庞某对李显青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情况,被告人基本信息、无前科情况以及到案的经过。(二)垫付工资协议及统计表,证实李显青通过袁某于2016年4月15日垫付田某等32人工资合计120219元。(三)谅解书:邓某、庞某对李显青表示谅解。(四)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鉴定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送达,证实邓某等26人登记欠薪204705元,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7日作出,责令大树公馆酒店(黄长春、李显青)三日内足额支付工人曹某等26名工人工资合计204705元以及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五)大树公馆酒店有限公司章程,证实该公司由黄长春、李显青共同出资600万元成立,两人各占50%股份。(六)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移送固始县公安局。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袁某证言,我是在2016年4月份从李显青手中接受的大树公馆,加上我和李显青关系不错,我就答应他帮他代付所欠的工人工资,之后我陆续根据劳动局给的所欠工人名单,我一共垫付了10万左右,基本上所欠工人工资都付完了。现在还有两个人,一个是总经理邓某,一个还有庞某的工资没有付。除了邓某和庞某两人工资外,其他人工资都在2016年4月15日那天垫付完毕。(二)证人孙某、刘某证言,证实邓某在大树公馆任职期间的职务和薪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邓某陈述,我是大树宾馆总经理,我日常就是负责整个酒店的经营运行,当时我和老板谈的工资是一个月8000元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之后我就一直干到2016年3月底,在此期间老板一直都没有给我结工资,我中间找过三次跟老板李坤要工资,他每次都跟我说宾馆现在资金周转不开,让我再等等,连我们的报销都是自己先垫资在找老板报销的也都没有兑现给我。我中间三次都去找过老板要我的工资,老板就说暂时没钱,让在等等,后来实在没办法我们就去固始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了。大树公馆宾馆一共欠了我10个月的工资,一共8万元钱,另加日常费用金额15396元钱。我没有工资欠条。大树公馆的老板有黄长春、李显青,还有李坤,李坤其实是幕后真正的老板,是李显青的亲侄子。(二)被害人庞某陈述,我是大树公馆内的副总经理,法人代表是黄长春,还有一个股东李显青。我是在2014年底就到大树宾馆干活,一直干到2016年3月底,中间的工资都已经结清了,还拖欠我2016年1月份、2月份、3月份一共三个月的工资,我一个月是4800元,一共拖欠我14400元,到现在也没有给我。我们就去找老板要,老板就说没钱,实在没办法我们就去固始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了。(三)被害人田某、吴某1、汪某、曹某、钱某陈述,证实被大树宾馆拖欠工资情况。(四)被害人吴某2、丁某陈述,证实其所欠工资于2016年4月15日已经在大树酒店办公室由李显青付清,被欠工资的人工资当天也都结清了。四、被告人李显青对以上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淮滨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被告人李显青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显青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以惩处。李显青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显青已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显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李显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伟审判员 刘继武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