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元芳与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元芳,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元芳,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高平,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经常居住地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经常居住地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龚元芳与被执行人高平、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龚元芳与被执行人高平、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