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书芹、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芹,王海超,苗素敏,王海兵,尹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芹,女,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海超,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苗素敏,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海兵,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尹翠红,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张书芹申请执行苗素敏、王海超、王海兵、尹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书芹自愿撤回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帅 来源:百度搜索“”